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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6-07 16:07:48 阅读702 次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良种)繁育、新品种(良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调查检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每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发布立项指南。

第六条  对国家立项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申报。

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符合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州(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按省级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文本。省财政厅、林业厅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资金申请及评审确定的项目文本。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科技推广资金预算文件及项目评审情况,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承担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局和林业局要加强科技推广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对已完成的跨区域推广示范项目,报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林业厅对已完成的其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行组织验收、绩效考评,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返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州(市),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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